正规配资平台咨询 华夏和达高科REIT: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华夏和达高科REIT份额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4-10-07 21:59 点击次数:147
干节气气气恩 法律意见书
高科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和达高科不存在不得参与增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情形。
二、 本次增待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前, 和达高科持有基础设施基金基金份额155,000,000.00份, 万泡
投资持有基础设施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0.00份, 和达高科以及子公司万泡投
资合计持有基础设施基金基金份额255,000,000.00份,占基础设施基金基金总份
额比例为 51%。
本次增持拟由和达高科作为增持主体适时通过 二级市场买入或大宗交易方
式增持华夏和达高科REIT基金份额,拟增持基金份额数量不超过1,000万份(不
超过已发行基金总份额的2%)。 因此, 根据本次增持交易安排, 预计和达高科
通过本次增持所取得的份额比例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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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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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业务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投资者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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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基金份额达到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 50%时, 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的, 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
变动的有关规定,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但符合本办法
规定情形的可免除发出要约。投资者及其一 致行动人通过首次发售方式拥有权益
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50%, 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的, 适用前述规定。 “根据《基金业务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投
资者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础设施基金
份额的 50%的, 且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列举情形之一的,
可免千发出要约。 ”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投资者可以免千发出要约 (四)在 一 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 年后, 每1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
权益变动活动中有 一 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互为 一 致行动入。如无相反证据, 投